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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条款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研究与应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4 11:34:3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变动,从而影响了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根据此类变动引起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我国涉外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因劳动法的变动(法定工作日由5天半缩短为5天)导致了承包商提出了巨大的经济索赔。

  4、因费用波动而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物价波动是一种正常现象,而物价的变更风险实际上是一个风险分担的问题,在FIDIC条款第13.8款中规定如果实施工程的费用,包括劳工、物品以及其它投入,在施工期间有波动,则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应按本条款中的公式进行调整,可以上调,也可以下调,调价公式为

  Pn=a+bLn/Lo+cEn/Eo+dMn/Mo+…

  国际承包工程合约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为了比较合理地处理因外部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FIDIC合同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其中第13款(变更与调整)中价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为了比较合理地处理因外部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FIDIC合同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其中第13款(变更与调整)中价格调整条款和调价公式,就是为了防止物价大幅度自然上涨,而可能导致的承包商项目支出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具体调价的方法及应用见参考资料2.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风险的分配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风险较大,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施工企业来说,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当市场材料价格变化风险达到不合理程度时,仅施工企业一方是无力承受这种风险的。所以,在目前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对风险分担。合理构筑工程风险的防范机制,才能使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加稳定和健康的运行。目前应当亟待解决的有以下几点。

  1、全面推行工程的担保制,借鉴FIDIC的履约担保条款来进行。这样对于合同双方的履约;解决目前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顽症,都是很好的解决办法。同时由于强化工程担保,对于一些财务状况恶劣,施工信誉差的企业,由于银行不予担保,也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净化市场。

  2、对于一些合同的风险,比如法律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等应该通过法律尽快明确,比如2003年的SARS疫情,由于在合同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进行确认,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疫情的认定是否为不可抗力,也没有相应条文,致使许多企业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3、做好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变更和费用波动调价的解释工作,使得价格风险能够公平分担。目前许多文章中的观点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是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施工企业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而且这种风险的承担也是不对等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公平、有序和平等的竞争关系,不能使清单报价变成了承包商的赌博。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涨价调整和工程量变更的条款,这样使承包商在报价时不必把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对承包商追加支付这类以外费用的实际净值,这种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价风险的负面影响,对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也相当有利。

  应当看到,目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有关的各项配套工作和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初期,更应及时解决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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